連署訴求:
2009年縣市長選舉,各黨提名作業正在展開。不過,我們發現各黨籍有許多現任立委摩拳擦掌,擬參選年底的縣市長選舉。但是,這是我們所無法茍同的,這不僅是破壞當初與選民4年服務的契約,更是一種「投機式」的政治行為,令人可議。
所謂「政治契約論」最早是用來強調憲法是一種人民與政府之間的一種「契約關係」,憲法規範政府的政治行為,保障了人民的權利,也明列了人民對國家應有的義務。然而,「選舉」也是一種候選人與選民之間的契約關係,選民選舉了心目中理想的候選人,代表選民與當選人訂定一種契約關係。立法委員任期四年,基本上立法委員應該遵守這樣的契約關係,如果當選不到兩年就要轉戰其他的公職選舉,當初的就職宣示其意義何在?
目前立委就職與縣市長選舉相隔不到兩年,若有現任立委當選縣市長,依法規定若尚有2年以上的任期,勢必要進行補選。尤其,台灣的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已經改為「單一選區兩票制」,立委席次大減,各委員會最多也僅十餘人,依現行法規規定,各委員會僅需三分之一出席便可開會,國家重大決策由少數人便可決議,立委不應該再任意離職,應該盡守職責才是。
但是,我們最不能認同的是,政治人物這種「機會主義」式的「投機心態」。利用現任立委在地方上的優勢參選縣市長,若當選,轉任縣市長,若敗選,還有立委可當!可以這樣子嘛?立法院每到選舉年,是議事成效最差的一年,各立委一定會到處去輔選,怠忽職權,更何況是挾帶立委頭銜的縣市長候選人呢?
因此,我們的訴求是:
一、 已經或未來將受到政黨正式提名的現任立委應立即辭職,並依規定三個月內辦理補選;最遲須於縣市長選舉日前三個月辭職,並與縣市長選舉一同辦理補選。不分區立委也應辭職,由不分區名單直接遞補。
二、 第八屆起參選立委的參選人,必須簽下切結書,宣示當選後任內不再參選任何公職選舉。我們更期待,各黨能有「立委未擔任超過三年以上者,不得轉戰其他公職選舉」的規定默契。(如果能納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更好)
若您認同我們的理念,請於下方連署,把我們的訴求告訴擬參選縣市長的立委諸公們,還有各黨領袖。
【附錄】各黨已提名或未來可能參選縣市長的立委:
[國民黨]
吳志揚(桃園縣);邱鏡淳(新竹縣);翁重鈞(嘉義縣);鍾紹和(高雄縣)。
[民進黨]
涂醒哲(嘉義市);賴清德(台南市);葉宜津(台南縣)。